新京报快讯(记者 刘洋)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因称“潘金莲是不正经的女人”,得罪了广东一名真实姓名为潘金莲的女子。其以名誉被侵犯为由,将冯小刚、刘震云、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道歉、恢复名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新京报记者今日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只是和小说人物同名,与电影并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潘金莲是一名出生于1957年广东女子。其诉称,根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而被告二刘震云故意歪曲历史事实,写作的《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的女人”的代名词,书由被告三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被告四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被告一冯小刚以导演身份改编拍摄电影。

  原告称,电影出品人为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电影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到严重伤害,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使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不但原告精神上极其压抑、苦闷,其家人及潘氏家族整体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随处可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热讽。

  此前的庭审中,被告认为,侵犯原告名誉权无事实、法律依据。“其(原告)认为电影对其名誉损害是主观臆想,甚至有些滑稽。”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改编自同名小说,所述潘金莲是《水浒传》中塑造的人物形象,无相应信息可以反映出原告的身份信息或生活情节,侵权台词也是《水浒传》中的潘金莲,并非特指原告潘金莲,亦未泛指叫潘金莲的女性,因此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