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记者6月15日获悉,江西乐平案4名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均获受理,其中3人申请的国家赔偿金额均超过2000万元。

  6月8日,该案中被无罪释放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向江西省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此前被另案处理的汪深兵则向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记者6月15日从方春平和程立和的代理律师张维玉处了解到,6月13日,江西省高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乐平市检察院也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目前,该案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均已收到通知。

  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申请的国家赔偿金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经济损失、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方春平的国家赔偿申请金额为2032万余元,程发根的国家赔偿申请金额为2025万余元,程立和的国家赔偿申请金额为2029万余元。三人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超过1200万元。

  汪深兵向乐平市检察院提出的国家赔偿金额为479万余元。该案另一当事人黄志强此前未提出申请。

  【案情回放】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当地一超市老板蒋某某和一外地女子郝某约会时双双遇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作案后,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三人用抢来的IC电话卡两次打电话给被害人蒋某某生前经营的超市,欲敲诈10万元。后因怕暴露,三人放弃敲诈企图。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四人提出上诉。

  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四人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人提出申诉。

  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审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6年12月2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