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记者今日(11月30日)从国家食药监总局获悉,目前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在内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地方食品安全“三小”法规。

  新《食品安全法》修订出台后,2015年12月,食药监总局在广州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三小”地方立法座谈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食品安全“三小”立法工作步伐。

  “三小”行业(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系到更充分的就业、更方便群众生活等问题,然而“三小”地方立法依旧任重道远。

  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进一步推动地方食品安全“三小”立法工作进程。今日,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在北京召开了地方食品安全“三小”立法工作座谈会。

  截至目前,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食品安全“三小”法规。

  此外,宁夏自治区人大将于11月30日审议通过自治区的食品安全“三小”立法,河南、山西省人大也将于12月1日表决通过本省食品安全“三小”立法,其他未出台省份也表示将于明年内出台相关立法。

  食药监总局要求未出台地方食品安全“三小”立法的省份要充分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推进地方食品安全“三小”立法工作进程。

  食药监总局法制司表示,今后总局将继续加强对地方食品安全“三小”立法工作的指导,力争在2018年底前实现各省全部完成地方食品安全“三小”立法工作,并制定好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和培训,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