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2月8日,记者从《检察日报》刊发的报道中注意到,最高检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存在5种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这5种情形为刑事申诉案件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消息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10月10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七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界观点普遍认为,任何一个冤错案件都是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的,如果仍由当地刑事申诉部门审查办理,调查时可能会产生顾虑、遇到阻力。正因如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受期待已久。

  早在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2016年第十四次检查工作会议都提出要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省级院可就办理的案件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处理决定(如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可以提出申诉;另一类是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检察日报》的消息显示,《规定》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异地审查启动的方式有三种,除了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外;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此外,申诉人也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其中,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办理有助于消除阻力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就表示,已研究起草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

  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但纠正冤假错案的难度也可谓巨大。尹伊君当时坦言,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在本地监督纠正中面临阻力等因素,单纯依靠原案所在地检察机关的力量纠正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决的障碍。为此,将有重大冤错可能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有助于消除阻力和干扰。

  从事刑辩工作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认为,将一些有重大冤错可能的案件放在当地复查,在制度设计上是存在明显缺陷的,“因为省级检察院复查的案件一般都是省高院判决生效的,但在该案的二审程序中,省检察院是作为公诉方出庭的,再让检察院去复查自己起诉的案件是很难的,相当于自查自纠。”

  聂树斌案被认为是“异地复查”第一案。1995年,聂树斌因被认定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而判决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消息,决定将河北高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高院进行复查。

  毛立新告诉记者,检察系统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与聂树斌案中的操作方式应该相同,省检察院异地复查完之后,因为对外省的生效决定或判决、裁定没有管辖权,所以要报请最高检来决定。

  最高检可根据异地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抗诉

  记者注意到,《规定》的确还明确了案件异地审查后的办理流程。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规定》明确,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