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 倪伟)9月21日记者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获悉,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以及依法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等单位可引进境外视听节目。

  对于引进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重大题材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境外纪录片和其他视听节目;以及以卫星传送或直播等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负责审批工作。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