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图/视觉中国 

据新京报报道,“山东疫苗案”三年后,获罪药企人员鲁广海和张秀荣,又被发现曾向没有疫苗经营资质的季某甲违法销售疫苗达336万余元,于近日被法院就漏罪分别判处非法经营罪,并与前罪数罪并罚。

在2016年山东疫苗风波中,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加疫苗销量,将流感、狂犬病等疫苗销售给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庞红卫(山东疫苗案主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民的安排下,鲁广海安排配送发货,张秀荣接收销售货款。最终二人与其他参与人分别获刑五年至十年不等。

可以说,该案无论是在定罪还是量刑上,都完全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满足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而今案发3年后,两名涉案者又因漏罪被“追惩”,印证了那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合乎罚责相当原则,契合量刑规范化要求,也对疫苗生产和销售者敲响了警钟,别心存侥幸,以为违规违法生产可以瞒天过海,以往是过往就能“不咎”----面对犯罪,法律不会轻易“抓此放彼”,是几宗罪就该追究几重责任。

考虑到该案涉及疫苗问题,此次对涉案人员加刑虽是系统性问责的“番外篇”,但其警示意义就摆在那。

“山东疫苗案”在当年波及全国18个省份,严重影响到市场的经济秩序和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事件曝光后,最高检也立即挂牌督办该系列案件,各省总计被批捕300余人,几十家药企被吊销或取缔药品经营许可证,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违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尤其是疫苗行为的高压态势,也是积极回应民众诉求的应有之举。

此案过后,国家层面也开启了查缺补漏的大幕。比如,2016年4月,国务院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还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对问题疫苗持“零容忍”态度。

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案发生后,对我国疫苗监管漏洞和生产流通制度缺陷的进一步完善还有对法律惩治力度不够问题的补缺,也被提上日程。

此次对鲁广海和张秀荣漏罪分别判处非法经营罪,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就是对完善司法体系的一次“回响”。

事实上,在山东和长春长生疫苗案后,2018年10月,《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六个“疫苗条款”。一个月后,该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审。这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建立起一个全过程、全链条的疫苗监管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疫苗的安全有效性和管理严格程度远高于一般药品,不仅对受用者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容易引发社会恐慌。

因此,只有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对涉案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和问责,该严惩的绝不轻纵,才能有效杜绝一些人和企业的恣意妄为,也才能为公众的安全感加上一道有效“砝码”。

□冀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编辑 肖隆平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