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关于教师管教权问题引发公众热议。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有观点认为,教师管教权明确后,可在一定程度结束“熊孩子”无法无天的时候,老师打不得骂不得的局面。不过,也有人认为,明确教师管教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教育惩戒滥用的情况。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一是老师可能会不愿意管,担心教育惩戒被解读成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二是老师惩戒的时候,不知道惩戒的尺度如何把握。


规定:老师可对违纪学生采取教育惩罚措施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指出,“根据教育规律,明确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及专门法治教育”是该草案的创新亮点之一。


根据草案,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草案指出,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而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另外,草案还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须设置专职安全主任,按照学校中层正职配备。


对于中小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由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认定处理;学生不服学校对欺凌行为认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复核。对于受害严重者,应当及时配合心理干预。


声音:没有明确规定,真的不敢管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关于教育管教权问题再次引起热议。


辽宁阜新某小学数学老师小刘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班上有一名男生不爱学习,还经常不写作业。有一次这名男生又没写作业,她批评了几句,没想到男孩回家告诉家长后,家长当天就到学校质问凭什么批评他们家孩子。“真的管不得,从那之后我再也不敢轻易说那名学生了。”


对于教师管教权一事,小刘说,自己希望此事能尽快确定下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不然真的不敢管,管了之后可能会惹来麻烦,“但不管又没有尽到身为老师的义务”。


北京某私立中学老师张晓(化名)说,自己班上的孩子比较活跃,有时候的确不太听话,也有部分孩子迟到、上课讲话、不完成作业,甚至还玩手机打游戏。对于这些情况,老师们一般都是采取迟到罚站、没写完作业罚值日等惩罚措施。


对于教育管教权问题,张晓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初,学校专门请法律专家做了一次讲座并分析了相关案例。她感受到,她们的做法即使不是体罚,但是如果遇到个别不理解的家长也会很麻烦。


她表示,自己作为教师有责任管好孩子,但的确存有顾虑。


王女士的儿子目前读小学一年级。她介绍,自己的孩子比较顽皮,的确希望在校期间老师能帮忙管教管教。但是,她又担心出现过度管教的情况。他认为,相关规定应该明确惩戒的尺度和适用范围,老师可以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惩罚方式,这样才能既达到教育孩子的目的,又能避免对孩子造成伤害。


其实,教师管教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今年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已提交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管教权。他认为,教育管教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管教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专家:落实教育管教权不能泛泛而谈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介绍,早在2017年,青岛就制定了一部学校管理办法,提出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当时舆论也解读为明确了教师具有管教权,但是,办法颁布之后发现很难执行。


熊丙奇说,此次广东的草案也提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是,“一定”是什么,需要明确,否则就会存在教师在执行时不知具体尺度,导致难以进行惩戒教育的问题,家长也会质疑并产生对“一定”的不同理解。


熊丙奇指出,要落实教师的管教权,最关键是要将惩戒规则细化,否则将无法执行。他建议针对学生的单个行为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惩罚措施。比如学生在课堂说话、高声喧哗,教师为了维护课堂秩序,可以马上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惩罚。学生第一次喧哗,可以批评,学生继续喧哗,教师可以罚站三分钟,如果学生仍然不听,教师可以将其请出教室交给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如果有这样非常明确的细则,并事先告知家长和学生,老师进行惩罚教育就不会面临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质疑”。


熊丙奇认为,落实教育管教权不能泛泛而谈。一边是概念化的惩戒教育,一边是笼统的不能体罚、变相体罚,老师处于两难之中不知如何处理的现状,也宜尽早终结。


新京报见习记者 苏季 编辑 潘灿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