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787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组织等。21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贾廷安提出,实际生活中还有儿童的捐献,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建议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捐献也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也表示,草案缺少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偿捐献的规定,“比如说未成年人,以及因病、车祸成为植物人,无法再通过医疗救治恢复健康的那些人,他们的亲属作出关于器官、遗体捐献的决定,解决了很多病人的需要,同时也为医学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这种事情我们经常从电视、新闻里看到,令全社会敬佩,但是在这里缺少法律规定,建议增加一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器官和遗体捐献决策的人的决定,对未成年人应该由法定监护人决定,其他人应该由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作出决定,这样社会上就会有更多的供体为医学治疗和医学研究作出贡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查艳也建议,草案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器官捐献问题作出规范。


胡梅英表示,“在临床上会遇到孩子因病或者意外死亡,监护人会提出要求,将已死亡孩子的器官进行捐献。再比如一个家庭两兄弟,哥哥是精神病人,弟弟因病需要换肾,他们配型又是成功的,所以父母就会向医院提出需求,要哥哥捐肾给弟弟。建议增加条款对这两类人是否由监护人同意可进行捐献作出规定,让器官捐献在实践中有法可依”。


查艳说,“目前器官移植的需求量非常大,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肾炎、糖尿病、高血压都容易导致尿毒症。现在透析的患者有60万,需要透析的患者有100万,无论是透析的还是没有透析的,需要肾移植的每年是10万到20万例,但现在每年只有1.2万多例获得肾移植。肝移植的需求量也很大,但每年只有七八千例获肝移植,器官移植部分来源于突发事件以后的器官捐赠,但发生突发事件后,很难出现像第787条这种有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器官捐赠,这条可否增加一点,可以由近亲属及顺位继承人来决定捐赠器官”。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