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力抗法,深大通董事长引咎辞职。5月27日,因暴力抗法而坐上风口浪尖的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大通)董事会发布公告称,董事长袁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后仍担任董事职务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5月24日,深大通被立案调查后暴力抗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4日对此表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严肃性,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法制环境。


抗拒证券执法,是严重藐视法律、藐视证券执法机关、藐视“四个敬畏”的行为,对此应予严肃惩处,遏制市场主体目无法纪行为。


此前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指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要求;在笔者看来,证券市场是法治市场,“敬畏法治”应是其中重中之重,市场主体若是连法律都不放在眼里,其他更是无所敬畏。深大通案例,说明在部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的眼中,法律规则根本就是挂在墙上的空文,不会去主动遵守,对于证券执法人员也是毫无敬畏之感,甚至敢于暴力抗法。


对深大通暴力抗法行为,深交所予以谴责,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新的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曾某青处行政拘留9日,对程某涛处行政拘留5日,对罗某红处警告处理。


证监部门虽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证据,但这种强制性权利很少使用,即便要行使这些权利,当文质彬彬的证券执法人员面对无赖的上市公司职员,也将面临暴力抗法的可能,在这些人眼里,唯有警力或许才是他们所忌惮或害怕的。证券市场涉及千家万户利益,证券执法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影响证券市场法治基础,影响广大投资者利益。


笔者建议,首先,证券稽查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2006年《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0条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显然,该条对证券联合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情形”,适用范围极其狭窄;由于证券案件牵涉利益较为广泛,建议拓宽证券联合执法的适用范围,只要证券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就可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有公安机关撑腰,就可以保证证券执法的刚性、威严、高效、有序,还可以确保证券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其次,应强化对暴力抗法幕后指使人员的打击。在一线暴力抗法的上市公司员工,多是在董监高、实控人等指示下行动,既要对员工予以打击,更要追究指使人的各种法律责任,最起码应该认定为不适合上市公司董监高人选,将其驱离董监高岗位。


其三,公检法部门应强化对证券违法违规刑事责任追究。目前A股市场违法违规呈现新一轮的高发态势,几十、几百亿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此数目的案子若放在其他领域,早就追究刑事责任。本来,证券刑事立案的标准并不高,比如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可立案追诉;但在现实中,A股市场大股东等通过种种规避法律的运作、将法律约束力化解于无形,且上市公司为地方经济支柱、董监高是地方财主,存在一定地方保护,相当多的案例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公检法应加强关注、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唯有如此才能对证券违法违规产生应有的威慑。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