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近年来不断涌入法院。为解决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北京高院试点在家事案件中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记者今日(5月28日)从北京高院获悉,2016年试点至今已有18家法院在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中开展观护工作,审结的120件案件中调撤率达53.1%。

 

Q1、为什么引入社会观护?

 

在家事案件纠纷中,常出现未成年人权益被损害的情况。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有的家庭法律意识淡漠、子女教养方式不当,监护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抚养事宜,未成年子女利益被“虚化”“工具化”。比如,有的当事人为满足自己离婚财产分割等利益诉求,将子女抚养作为逼迫对方的手段;有的当事人“息诉不熄火”,为发泄对失败婚姻的不满,反复提起抚养探望诉讼,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权益。

 

如何保护家事案件中涉未成年人的权益?2016年5月起,北京市法院试点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观护工作。

 

据介绍,所谓“社会观护”就是在诉讼中委托观护员对涉诉未成年人背景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参与案件调解,回访考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以协助法院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Q2、观护员怎么选出来的?

 

2016年试点开始时,北京市组建了一支观护员队伍。法院从辖区志愿者中推荐人选,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方式,确定部分观护员,然后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人员整合,形成70人的观护员队伍。

 

其中,志愿者56人、专业司法社工14人。志愿者中26人来自学校,16人来自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群团组织,6人来自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42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蓝向东介绍,2016年至今已有18家法院在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其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81件、离婚纠纷23件、探望权纠纷20件、抚养费纠纷12件、监护权纠纷等5件。审结的120件案件中,判决56件、调解36件、撤诉28件,调撤率为53.1%。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表示,此前社会观护在刑事案件领域开展服务,问题孩子是源于问题家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家庭变故引起的,如果在家事纠纷时就有社会观护的介入,可以防患于未然。

 

Q3、观护员主要做些什么?

                        

据介绍,每个案件由1名司法社工与1名志愿者组成观护小组,协同开展工作。司法社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通过个案访谈、家庭走访等方式,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人意愿以及监护人监护能力等,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

 

志愿者则利用自己在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丰富阅历,协助社工与当事人建立情感联系,帮助当事人释放负面情绪,修复情感创伤,与法官、社工、当事人形成“四方调解”合力。

 

“北京在试点期间,引入社会观护的141个案件中,未成年人实际是处于一个高风险的状态。”席小华说。

 

“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情感性和伦理性,需要柔性司法服务,修复家庭关系,弥合感情创伤,使纠纷真正得到化解。”蓝向东表示,“社会观护中,观护员听取当事人感受,能释放他们的负面情绪。”

 

蓝向东表示,观护员运用专业访谈技巧,与他们建立信任接纳的关系,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为法院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真实需求提供了便利,也避免了监护人以自身利益为本位,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为未成年子女表达诉求提供保障。

 

Q4、观护工作后续如何推广?

 

尽管北京市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社会观护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依然存在立法不完善、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

 

“目前,有关社会观护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不高,内容过于原则,对于社会观护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接纳度。”蓝向东称。

 

席小华告诉记者,希望未来在社会观护方面有明确的制度安排,规定社会观护如何开展,设立配合司法机关的社会服务平台,目前社会观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多是项目性、试点性,不利于社会观护工作的持续展开。

 

“我们现在的社工力量还是明显不足,完全达不到法院的需求,需要不断孵化更多的社工组织和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充实工作。”席小华说。

 

试点工作结束后,如何保障该项工作常态化发展,也是社会观护面临的棘手问题。

 

蓝向东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为社会观护工作提供法律基础。此外,以财政拨款方式解决经费保障,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机制,推进观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案例】


观护员帮扶一年 少年重返校园

 

宋某、高某原为夫妻,2007年协议离婚,未成年子女小兵由母亲宋某抚养。离婚后,宋某与高某均另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

 

小兵随宋某共同生活期间,与其他家庭成员矛盾逐渐升级,一度出现用刀致伤家人、家人多次报警的情况。在小兵出现偷窃等行为后,家庭矛盾不可调和。后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法官在征求小兵的意见后,与当事人数次谈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兵由高某抚养。

 

但鉴于小兵已出现偷窃等行为,面临退学风险,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启动判后观护工作,由观护员帮扶指导小兵,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观护员与小兵及其父母一直保持联系,面对面沟通12次,帮助小兵敞开心扉。同时,为宋某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她树立正确的亲子观念,改变不当教养方式。

 

最终,小兵与父母关系得到改善,并重归校园。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