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燕燕)今日(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审结的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和新闻发布,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结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案件307件,其中抚养费纠纷案件249件,占比8成以上;其中,“闪婚闪离”引发的纠纷增多,同时,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中,近5成父亲否认亲子关系存在。

 

六成父母婚龄不足3年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发现,约60%的抚养纠纷案件中,父母的婚龄在3年以下,且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80后”“90后”的年轻父母开始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人群。“闪婚闪离”引发的纠纷增多。

 

同时,约44%的抚养纠纷案件发生在确定抚养权或抚养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的1-2年内,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在离婚判决确定子女抚养权或抚养费后数日内,当事人便再行提起抚养纠纷诉讼。有八成当事人以无法行使探望权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理由或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更新,部分家长为子女选择就读私立学校、国际学校,参加课外兴趣班或出国“游学”等课外拓展教育,子女教育成本大幅增加,从而诉求对方分担高额教育费用。在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37%属此类案件。

 

对于法院来说,抚养条件评估判断困难。在确定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时,对父母双方的心理、性格等非客观因素难以全面客观了解;受个人收入多元化影响,较难对父母双方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准确判断,综合抚养条件评估困难。

 

此外,这类案件由于父母矛盾深,调解难度大。调研案件中,仅有8%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非婚生子女生父推责多

 

随着社会不断开放,传统道德意识与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非婚生育现象增加。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中,高达48%的父亲否认亲子关系存在,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以朱某与陆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为例。

 

朱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与情夫陆某多次发生关系,并于2010年怀孕。两人协商,由陆某支付十万元作为身体、精神补偿,朱某打掉孩子。但朱某收钱后未将孩子打掉,于2011年生下一女,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父亲为王某。孩子出生后,陆某开始给付抚养费至2017年4月。之后朱某与王某离婚,约定孩子随朱某生活。

 

后朱某将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王某是孩子生父。一审法院根据证据推定孩子是陆某的非婚生女,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陆某的实际收入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认可曾与朱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朱某怀孕后,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陆某支付十万元作为补偿,朱某打掉孩子后协议生效。该协议虽未实际履行,且孩子出生后,陆某一直按月支付抚养费至2017年4月。孩子虽出生于朱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亲子关系鉴定已排除王某是孩子生父。

 

经二审法院释明,陆某依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结合本案证据,推定陆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酌定的抚养费数额亦正确。据此,二中院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父母将孩子作为离婚博弈工具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生子,婚后准备不足,一旦产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动辄选择结束婚姻。而“婚内出轨”“未婚同居”等行为导致诸多“问题家庭”产生,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和睦家庭关爱,难以获得必要的情感与经济支持。

 

此外,部分监护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将抚养纠纷作为自身利益博弈的新工具。

 

据市二中院统计,抚养纠纷案件一般由父母作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参加,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表达渠道不畅,案件中仅有7.8%的未成年人出庭或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实际中,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财产分割的目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出较大让步,而离婚后反悔提起抚养纠纷诉讼;有的当事人以子女抚养问题为由制造争讼点,以期达到对婚后财产再行分割的目的;有的当事人将变更抚养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作为“报复”、惩罚对方的手段。有的当事人“讨价还价”,将增加探望次数,变更探望方式作为支付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的先决条件。此外,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附带其他隐性利益,如部分当事人通过变更子女抚养权以期在拆迁补偿、购买安置房产等问题上获取更多关联利益。

 

法院还发现,部分当事人未认识到抚养子女是自身法定义务,一味强调自身困难,推诿子女抚养权或拒不支付抚养费用,有的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抚养义务。部分当事人认为未成年人系自己的“附属物”,忽视对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维护,不能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处理子女抚养事宜。

 

法院建议,需增强健康婚姻观、家庭观,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风险;父母应当转变视角及立场,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摒弃将子女作为个人附属或利益博弈工具的观念;社会各部门应加强联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编辑 李劼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