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上午,河南栾川“学生20年后打老师案”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下午3点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中,被告人常太(化名)辱骂、殴打自己初二班主任张林(化名),录制打人视频,并将视频传播给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该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成为辩控双方主要争议点。
 
记者了解到,在被告人陈述环节,常太当庭认错,并向老师及其家属道歉。他还表示,无论最终判决他是否有罪,自己都会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律师郭京朝曾拿出两万元,称是常太家属的意思,希望法院转交张林,作为对张林的经济补偿。
 
公诉方:被告人的行为应追究刑责
 
2018年7月,32岁的常太和朋友一起去钓鱼时,在河南省栾川县栾川乡雷湾村变电站附近遇到自己初二时的班主任张林。常太想起自己上学时曾被张林体罚,便对其进行了辱骂和殴打。其间,常太多次问张林,“以前咋削我的,还记不记得?”
 
此外,在打人前,常太让随行的朋友拍下了打老师的视频。之后,该视频被传到网上,并引发数亿次观看和转发。
 
之后,张林报警。2018年12月20日,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常太刑事拘留。
 
栾川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常太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林;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了张林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因常太是在投案途中被侦查机关捕获,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进行量刑。
 
被告律师:个人矛盾引发,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件
 
被告人律师郭京朝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中,公诉方先说常太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第二条——拦截辱骂恐吓。之后,又将打人与视频在网上大量传播合起来,认为这些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是录像和上传到网络没有出现在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中。”
 
“公诉方的做法是对法律条文的拼凑。” 郭京朝认为,常太打人是由于个人之间的矛盾,不是出于流氓动机,未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而是对张林的个体损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我们认为常太触犯的是治安处罚法中的殴打他人,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郭京朝介绍,庭审中,他们提供了常太初中同学的证人证言,以及常太给村里人办的好事,给老师捐款的证据等。“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常太对老师阶层并不存在仇恨,而是对张林个人的恩怨。”


新京报记者 陈丽媛 编辑 潘灿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