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忆操场埋尸案疑似被害人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操场埋尸案”震惊全国,邓世平老师已经化为森森白骨,而他当年的举报对象、涉黑嫌犯杜少平的舅舅、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某某,还在外头自由地买菜。

6月23日,上游新闻记者拨打了“黄校长”的电话。黄某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正在买菜,自由并未受限。关于此案,他表示不方便说,一再要求记者直接联系县委宣传部。

案发至今,“黄校长”的相关信息一直相当混乱。6月2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湖南怀化新晃警方证实,前任校长黄某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新晃县县委一位主要领导对媒体表示:杜少平是黄某某的外甥,黄某某现居深圳,已被监视居住,他是“案件的关键人”,目前不能叫嫌疑人。这个蹊跷的“案件关键人”说法刚出现没多久,“黄校长”就表示自己人身自由未受限。

面对这起万众关注的案件,权威信息发布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能藏着躲着,也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会放大公众对办理该案件公正性的质疑,难以体现扫黑除恶的宗旨。

首先,《刑事诉讼法》里根本就没有“案件关键人”这个说法。“监视居住”是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并列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作为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黄校长”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对他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那么他肯定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基本的法律逻辑。

而且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的强制措施。新晃相关负责人既然称,黄某某已经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为什么他又能出来买菜?且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况,那么黄校长究竟适用的是哪一条?

其次,6月20日邓世平老师的遗骸刚刚被凶手指认从操场上挖出,案件进入了东窗爆发期。16年前的积案,很多客观证据已经湮灭,案件高度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主观供述与客观证据线索形成证据链,以确定事实,从而定罪量刑。

这个时候就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口径一致”,否则就会妨碍案件的侦破,失去一些案件的线索,这是最基本的刑侦常识。况且,主犯杜少平目前并没有完全承认自己曾谋害邓某某,疑似邓某某的遗骸系杜少平团伙成员交代。

黄某某既是被害的邓老师的顶头上司,也是被举报对象,还是涉黑团伙主犯杜少平的舅舅,对这起杀人案有明显的犯罪嫌疑。

当然,黄某某也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现在还不能指认他就是幕后元凶。但这和当地公安机关积极办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不矛盾。

“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骇人听闻。手上沾着邓老师鲜血的人,一个也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怀化市委书记彭国甫明确表态“新官要理旧事,要深挖彻查”。但对于有着明显犯罪嫌疑,也存在串供灭证危险的“黄校长”,到底有没有被列为嫌疑人,有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问题也非常关键。

□沈彬(媒体人)

编辑 杨林鑫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