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对此,25日下午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谭耀宗提出,对生活垃圾收费必须要顾及可行性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去年,香港环保署也就固体垃圾收费进行了公众咨询,香港的固体收费计划是‘按袋收费’,也就是说住户必须购买指定垃圾袋,方能弃置垃圾,但是收到了公众很多反对意见,最集中的意见则是:如果遇到不用指定垃圾袋的非法弃置垃圾问题应如何执法以及监督?若负责回收垃圾的人员见到非法弃置的垃圾则不回收的话,那么必然会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所以,生活垃圾征费的政策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达到效果”。


“其实,即使是现在实施‘按量收费’的台湾地区以及韩国,都依然无法彻底解决非法弃置废物的问题,即使政府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谭耀宗说,“因此,希望在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加入奖励措施。如在英国,鼓励市民将废物回收。回收时,可以按照垃圾重量计分,市民再凭积分到指定商铺,获得消费折扣,台湾地区也是类似的做法,这些都是积极的措施,鼓励市民配合政策处理生活垃圾问题,希望政府能考虑这些建议,这样才能使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


委员廖晓军则提出,草案中的上述条款,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制定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直接面向广大居民和家庭,涉及面比较广,影响也比较大,应当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明确此项收费制度由国家作出基本的规定,再进行授权加以规范”。他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国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行政区域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象、标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建议,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丁天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