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第25条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拘留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这四种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8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春旺建议,应该赋予社区矫正机关禁闭的权力。


他认为,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拘留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已经发现了有新的犯罪的可能性,或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还要等24小时、48小时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以后?这个空当期谁来管?谁来处理?这个问题牵扯到第25条,矫正机关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行政权力?”


孙春旺还谈到草案第22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警告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认为这里给社区矫正机关赋予的权力不够,罪犯在狱内服刑违反规定以后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和禁闭处罚,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罪犯身份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是监管场所和环境、措施发生变化。在社区矫正中,如果我们发现了这些违法的可能性和行为,应该赋予社区矫正机关禁闭的权力,社区矫正机关发现了矫正人员有犯罪的可能性,要行凶了,在提请公安机关拘留的空当期,矫正机关应该有禁闭权力,禁闭的过程中,再报请公安机关是否拘留,拘留以后再报请人民法院是否撤销社区矫正等等”。


声音:


委员王宪魁:严格法律程序,程序就是法律。增加社区矫正的执行数量,关键不在数量多少,而在法律程序是否严格。必须严格执行认定矫正范围和对象的资格,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坚决避免类似云南孙小果案的发生。建议草案中明确社区决定矫正程序和矫正决定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送法律文书的程序,并在送法律文书前应该加上一句“听取社区的意见”,社区对这个人有一个评价和准备。这个效果会好一点。矫正对象在社区登记报告制度,或者加书面报告,或者叫登记。登记是有文字体现的,口头报告是没有文字依据的,法律还是要有证据。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李丽霞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