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8月20日,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了8行为均属于“校闹”行为,将对此类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一些地方往往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近年来,“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教育部表示,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什么是校闹?教育部称,“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部提出了8类“校闹”行为。具体包括:


一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是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三是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四是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五是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六是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七是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八是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规定,对于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也可以参照处置“校闹”的办法予以处置。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如何处置?《意见》指出,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


《意见》尤其提出,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


《意见》提出,要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