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8月20日,《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出台。《意见》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校闹”,学校应立即报案,对于“校闹”人员和犯罪行为,将被依法打击。


《意见》指出,对于“校闹”行为应及时制止。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根据《意见》,对于“校闹”人员,将依法进行惩处。实施殴打他人、毁损学校房屋、拉挂横幅、摆放花圈、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等“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将被严厉打击。《意见》明确,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


对于此类事件,《意见》要求,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规定,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