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孩子自愿参加危险性活动结果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对于这一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去年12月二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设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将“自甘风险”的范围限定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


此前二审稿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也就是说,对比二审稿,三审稿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攀岩、武术等;启动条件限定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且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符合上述两点,受害人须“自甘风险”,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