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比此前的二审稿,表决稿对于网售处方药有不同表述。


此前二审稿采用了禁止性表述,明确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表决稿则提出: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如何理解上述变化?对于网售处方药,新法到底是禁?还是放?


今天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对于网售处方药,现行做法是明确规定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此前二审,根据现行做法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不过,审议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当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要一刀切,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


“考虑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也表示,对于网售处方药,有两个观点,“一个观点是如果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希望禁止。但是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在国家简政放权和‘互联网+’的背景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应当加强药品监管,同时也应当为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这两个观点的确都存在”。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刘梦婕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