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陈维城)9月19日,由新京报主办的“智出行·享未来”——出行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陈晖认为,法律应规范引领自动驾驶的发展;法律的废改立应与自动驾驶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应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与政策法规的干预对应分为三个阶段;现行交通法规应适时调整;此外,自动驾驶需要建立多项统一的技术标准。


自动驾驶立法分三个阶段


陈晖长期研究关注自动驾驶政策法规。她从立法的功能、原则、总体思路、时间阶段,以及具体内容几个角度阐述。“自动驾驶立法的功能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通过立法促进甚至引领行业发展。立法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既要保障公共安全,又要鼓励科技创新发展的原则。”


关于立法的总体思路,陈晖表示,首先应确定自动驾驶的技术路线,再确定调整相关政策法规的路线,包括政策法规立改废的时间、内容和效力层次等等,而非现在就去大量制定相关法规,要根据在什么技术发展阶段去确定调整哪些相关的法律。


自动驾驶发展到什么阶段,就需要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干预?可以把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与政策法规的干预对应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人工驾驶为主、自动驾驶为辅,这个阶段基本不需要法律的干预。目前我们正处于这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以自动驾驶为主、人工驾驶为辅,这个阶段需要政策法规选择涉及安全的问题进行干预。这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阶段。


第三个阶段完全实现自动驾驶。这个阶段需要政策法规对自动驾驶进行全面干预。那么政策法规应该如何干预呢?例如对于自动驾驶应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由于经营性运输是政府管制性行业,除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规则外,还涉及政府的宏观经济管控,因此政策法规干预的力度要大一些,应当强制性干预。对于技术成熟的,甚至可以强制性应用。而对于自动驾驶应用于其他车辆,包括非经营性的运输车辆和非运输车辆,法律一般应当干预涉及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规则的部分,其他部分则可以走市场化道路。


修订现行部分交通法规适应自动驾驶发展


陈晖认为,立法的内容主要考虑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道路测试。汽车什么时候能够上路行驶,可以从三个阶段去考量,即封闭场地测试阶段、开放道路测试阶段、正式上路行驶阶段。封闭场地测试阶段不涉及目前的交通运输法规,但开放道路测试阶段会涉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是否允许上路测试的制度安排。


陈晖提到,现行法律制度对自动驾驶的发展存在一些障碍。比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未经批准,无权上城市道路开展测试,只能在不包括桥梁的指定的城市道路上检测试验。根据《公路法》第51条的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无权上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检测试验,只能在封闭试验场检测试验。


“现在立法层面上出现的这些问题,急需我们去完善立法,所以我们也在强烈呼吁和建议修改相关法规。比如之前我们给相关部委提供的《公路法》修订建议,其中就涉及对第51条的修订,我们的建议是经过依法批准,公路可以作为试车场地。目前相关部委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获得通过,那么将来包括自动驾驶车辆在内的汽车经过依法批准,都可以上路测试。”陈晖介绍。


“关于立法的内容,除涉及开放道路测试外,还会涉及车辆制造标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等方面,比如自动驾驶的相关技术是否需要纳入维修行业管理,驾校是否需要培训自动驾驶的操控员等等。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我们的立法也需要随之做相应的调整。”陈晖强调。


自动驾驶需要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


“现在有些企业研发了一个识别红灯或者标线的功能,就对外宣称自己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了,实际上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公路按照结构又分为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公路按照技术标准分为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路,红灯和标线只是成千个附属设施里的两个,仅仅识别两个恐怕还不能说就实现了车路的完全协同。”陈晖表示,自动驾驶的发展除了法的障碍之外,还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


陈晖认为,下一步应当加快制定实现自动驾驶所需要的统一的技术标准,包括统一智能汽车应智能化哪些功能,统一智能道路应智能化哪些项目等等。


陈晖表示,自动驾驶确实是消灭了一些违法行为,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等,但同时又产生了一些新的违法行为,如疲劳操作自动驾驶系统、酒后操作自动驾驶系统。所以,我们认为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不应该过分去美化智能驾驶,未来对于自动驾驶系统操控人员的资质条件、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有待我们在法规调整时去考虑、去解决。


新京报记者 陈维城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