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控敲诈勒索、重婚罪一案,重审改判无罪。10月17日,滦州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损害抚慰金、扣押物品贬值损失等,共计67.4万余元。对此结果,李志敏表示不满,他于今日(10月21日)向唐山中院递交了申请书。新京报记者从唐山中院获知,目前滦州法院已代接受材料。


李志敏因对滦州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不满,向唐山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受访者供图

 

重审改判无罪 获67万国家赔偿

 

新京报此前报道,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称为“举报红人”。后滦州检方提起公诉,李志敏被控敲诈勒索罪、重婚罪。滦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1年9个月。此案于2019年7月8日重审宣判,法院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获释前,李志敏已被羁押4年3个月。

 

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滦州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8月22日,李志敏又申请追加国家赔偿49万余元,赔偿总金额达600万余元。李志敏解释说,“是赔偿我的误工费。”滦州法院以“符合立案条件”,对他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

 

新京报记者从滦州法院及李志敏国家赔偿代理律师朱孝顶处获知,李志敏一案,滦州法院已于10月8日做出国家赔偿决定。

 

最终,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损害、扣押物品贬值损失、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67.4万余元。

 

对于赔偿决定,李志敏表示“不满意”。


新京报记者从唐山中院获知,李志敏提交的申请书,已由滦州法院代收。 受访者供图

 

对赔偿决定不满 向中院再递申请书

 

今日上午,李志敏前往唐山中院,重新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随后,新京报记者从唐山中院证实此事。李志敏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示,滦州法院已代接受李志敏提交的4份材料,将由该院负责邮寄至唐山中院。

 

李志敏在最新一份申请书中写道,滦州市法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申请人无罪在看守所羁押4年3个月,申请人重获自由后,于2019年8月12日向滦州市法院提出合计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除了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误工费、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保险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以及因长期羁押借款人失踪导致的损失等等,2019年8月16日,滦州市法院认为申请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滦州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对于不予赔偿的部分,滦州市法院称,李志敏主张50万元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主张的30万元后续治疗费及药费,无足够证据证明所患疾病与有罪判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张的终止保险合同造成的20万元损失,只认可实际损失数额部分,预期保险收益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认可;主张的49万元误工费,无证据证实该院有罪判决有侵害其生命健康的事实;主张因长期羁押导致借款人失踪带来的240万元损失,亦无足够证据证实债权确实存在且与有罪判决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滦州市法院对以上请求皆不予赔偿。

 

针对上述结果,李志敏请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合情合理依法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造成的财产损失,指令滦州市法院公开在电视、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李志敏的负面影响,恢复名誉。”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