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六旬老人自称被误当嫖客遭警方查控,警方补助9万


6旬患癌老人晚上听到屋外异响出门,却在家门口被错当嫖客“控制”;不到1个小时被打了4次,直到他短裤内癌症手术后的疤痕被看到,之后有派出所教导员出面道歉称误抓;老人为此讨说法要清白,却多次协商无果……近日,发生在唐山的“患癌老人被当嫖客错抓”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原以为,随着10月底当地警方登门道歉赔偿9万元,此事已告一段落,没想到,事情再起波澜。


据津云报道,在多家媒体报道此事后,11月9日下午,唐山开平分局三位领导到达受害老人张玉明大爷的家中,称老人接受采访违背了协议,要拿回协议赔偿给的9万元钱,让张大爷走法律程序起诉他们。针对老人家属提出的“如果协议不再生效,警方应立案”的要求,他们则反复说“立案需要上级机关”。


这事发展至今,俨然是在给“万万没想到”系列贡献现实素材:涉事老人堪比“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遭遇,本就让人没想到;老人一方讨说法数次碰壁,最后的协议虽有赔偿,却没承认“误打”、没半句道歉、没问责表态、没答应伤情鉴定,也让人没想到;更让人没想到的是,结果还来了“登门欲要回赔偿”这一出……这飘忽的剧情走向也是没谁了。


通观此事,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无异于用“实力给自己招黑”的举动,演示了什么叫“一错再错”。而这些错误,某种程度上也是部分基层执法者法治素养的折射——


就事中过程来说,抓老人时没有抓到现行,也没有先行盘问,就将人当“漏网者”强行控制,执法程序上难免授人以柄;在老人急忙否认后不给陈述辩解权,而是动手打人,也明显超出了文明执法应有的比例原则。


从事后处理来看,老人多次讨公道,当地有关部门却想淡化处理,“误判”而不是粗暴执法、“控制”而不是误打等轻佻定性,跟受害老人“一生最大的耻辱”的心态完全不适配,个中也没有体现出对公民尊严的顾及;不肯给当事人看执法记录仪和现场监控视频,也跟信息公开要求不合;最终只赔钱不问责,亦有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而被曝光后登门索回赔偿的做法,更是“谜一样的操作”:那笔赔偿难道不是执法过错后的应有补偿,怎么就变成了“拿钱消声”的封口费、私了钱?


赔偿受害者是纠错的一部分,是善后义务而非恩赐,说拿回就拿回,既是不把公信力当回事,也让纠错诚意严重缩水。这跟此前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也合成了一幅对执法过错“该纠不纠”的图鉴:嘴上说着道歉,身体却很诚实。


涉事领导要拿回赔偿的理由是,张大爷接受了采访违背了协议。这无疑暴露了压负面怕曝光、抗拒舆论监督的捂盖子心态,也留下敲打找媒体维权者之嫌:按老人的说法,他们爆料给媒体维权是在正常途径淤塞时、协议签订前,此后媒体找上门也是说“解决完了”,他们并未违反“息访罢访”约定。


更何况,针对息诉罢访协议,虽然最高法去年曾通过个案明确了息诉罢访协议的可诉性,将其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但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也明确要求“依法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事中“买断反馈权”协议的合法性,显然也需要用法律尺子量一量。


犯错过后,认了错却未纠错,错被曝光后还想拿回赔偿,这不啻为“将错就错”。而贯穿于这些错误之中的,是执法者法律观念的淡薄,是个别基层单位对法律规范的不够敬畏——事实上,当地办案人员和涉事部门若能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将执法行为收束到法律框架内,事件要害恐怕也不至于从无心之失转移到有意之过上。


鉴于此,当地有关方面也宜介入调查。“执法乌龙”中暴露出的程序瑕疵与粗暴执法情节,该担何责?涉事单位在处理受害者诉求、启动问责上,有无不作为问题?对当事老人该怎么赔偿,赔偿主体又该是谁……这些问题都需要法纪层面的梳理与审视。


也只有一五一十地厘清责任、依法处理,才能为此事画上法治句号,也才能更好地对公职人员“以案普法”:实现法治的前提,就是执法者先遵纪守法,对表法治要求,规范权力运作。


□ 佘宗明(媒体人)


编辑:新吾     校对: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