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姜慧梓)记者11月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至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再进一步,“信用修复”成为该体系的重要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信用修复”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发挥信用管理正向激励作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9种情形适用纳税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近日印发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19种适用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失信行为。这19种行为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在往年纳税信用评价中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


在这19种纳税失信行为中,15项涉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另有包括“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等在内的4项直接判D级的情形。


深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诚信纳税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也影响着企业的招投标、投融资等工作。


先纠正失信行为,后申请信用修复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公告》明确,上述19种纳税失信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的,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其中,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15种失信行为,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可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


针对另外4种直接判D级的纳税失信行为,其纠正与修复遵循以下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但未构成犯罪的,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相关款项,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须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评价为A级。


此外,非正常户和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其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也会被关联为D级。针对此种情况,在非正常户和D级纳税人信用修复不再为D级后,其关联纳税人也可申请解除D级关联。


须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


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公告》明确,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办税缴费,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链接】

我国已初步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2014年,我国曾先后印发《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今年7月,我国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具体到税务领域,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