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智障少女遭性侵8个月2次怀孕 官方:已争取到资助 尽早破案   视频来源:新京报 动新闻


有一类新闻,是我们想看,但又不敢、不忍点开的。比如最近的一条——《12岁少女遭性侵两度怀孕:一家四口智力残障、嫌犯未定》。单是这个标题,就足以让人五味杂陈。


看到“12岁”会愤怒,看到“性侵”会痛恨,看到“智力残障”会悲悯;而看到“两度”,则让人备感无力。并且,这个“两度”的间隔时间,只有短短数月。


如果说,第一次可以归为“偶然”或“个案”,从而得出“难以避免”的结论,那么第二次呢?


我们拿什么回答“两度怀孕”


智力残障人士遭遇性侵的新闻,并不罕见。


今年夏天,河南温县子夏公园附近,43岁男子性侵17岁智力残障女孩,未遂。2015年8月,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也判处了一位六旬老人性侵智力残障女孩的案件,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这次发生在广东茂名的案件,更加典型。如果说,日常的保护体系不够健全,导致性侵发生尚有谅解空间,但是小文在刚做完流产手术后的“敏感时期”再被性侵,笼罩在她周身的防护系统,就显得漏洞太大、能量太稀薄了。


而从第二次作案人员的心理来分析,他如果明知小文第一次怀孕,已经引起了家属、社区、警方的注意,还肆无忌惮地作案,其胆量何来?抑或是,他从小文第一次被性侵的“淡化处理”中看到了某些侥幸,反而鼓起了勇气?


如果这种可能性存在,那无疑是更大的悲剧。


▲12岁智障女小文的生活照。图片来自微博


报道当中还有个饶有意味的细节:第二次发现小文怀孕后,“家属没急着让小文做流产,一度打算凭此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随着小文的肚子一天天变大,家属妥协了。”


好在,目前不仅是警方和媒体,中国残联、广东妇联都已经发声,小文的悲剧终于引起了重视。我们也期待最后的结果以及随后的系统性建设,都无愧于这份重视。


保护残障人士应“关口前移”


谈到系统性的防护建设,首先要正确看待智力残障人士。如果说,身体残障人士是女娲造人时遇到雨天,慌忙中用扫帚扫泥人造成的;那智力残障人士,大概就是女娲少吹了半口仙气吧。他们也是人,只不过是“天赐匮乏”之人。


换个角度想,残障人士时常遭受的伤害,不是因为他们“病了”,而是健全的施害者“病了”;是我们的世界存在缺陷,而不是他们的世界存在缺陷。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理解了我们肩上的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本就要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怀孕的,还要从重处罚。所以,这不仅仅是“至少两起强奸案”,更是情形严重、性质恶劣的强奸案。相关部门也都应打起十二分的精神,追查到底。


不过,法律的惩罚,永远是悲剧已经发生后,是造成的伤害无法挽回时;而预防性的措施,则可以尽可能地将伤害堵在源头上。


11月,刚好是我国“残障发声月”。去年此时,在北京召开的残障人士全面性教育挑战与实践策略研讨会发布的报告显示,残障儿童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的比例高于健康儿童。研讨会指出,要从家庭支持、学校教育、机构服务三方面推进残障儿童与青少年全面性教育。


回看小文的处境,父母和哥哥也都是智力残障人士,而且还是贫困家庭,他们本身就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家庭支持”这一块几乎不可能。所以,更多的力量还是应该体现在学校教育和机构服务上。


其实,不仅仅是未成年的残障人士,偏远地区的留守儿童、孤儿等群体,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未成年残障人士遭遇性侵的问题,也就还可以转化为另一个更加广泛的问题:失去有效监护的人该如何被保护。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亲属和其他愿意监护且有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我们不知道小文的监护人到底是谁,又是如何履行监护责任的。但显然,眼下的监护结果,是不合格的,需要改变的。                         


值得一提的是,我检索有关智力残障人士性教育和性安全的相关论文发现,它们多是综述类和总结性的文章,具备调查性、研究性、建设性的学术著作并不多。甚至,很难找到这一群体被性侵的相关数据。这个“信息匮乏”的信息,其实恰恰从侧面反映出,这方面工作的薄弱。


不过,因为一个事件或一条新闻,促进一部法律诞生的案例并不罕见。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韩国的《熔炉法》等。我们期待,小文的遭遇,也能够激发出更多的保护力量,共同织密、织牢守护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的防护之网。他们的天空,应少一些阴霾,多一些色彩。


□与归(媒体人)


编辑:狄宣亚   实习生:孙文静   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