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智障少女遭性侵8个月2次怀孕 官方:尽早破案。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近日,广东省信宜市12岁智障少女小文遭性侵8个月内两度怀孕的新闻,令人唏嘘不已。悲痛之余,一些伴生问题也引发关注,比如在伦理与法律层面探讨智障人士的婚配、产子等问题。

回归案情本身,在全家四口皆存在心智缺陷的背景下,当地政府应适时及强力肩负起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然而,目前这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

民政部门该及早介入

美国联邦司法部的数据显示,智障人士是性侵犯罪的常见被害人,其发生率是非智障人士的七倍。更要命的是,未成年智障者数量似乎有增无减,这为性侵犯罪预防平添了许多疑难。

在2008年所进行的一项为期12年的研究中,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和卫生资源与服务管理局对3至17岁的当前或先前诊断为缺陷多动障碍、智力残疾、脑瘫、自闭症、癫痫发作及学习障碍等少年进行了调查。数据表明,在1997年至2008年之间,父母所报告的有发育障碍的孩子增加到惊人的17.1%,即大约六分之一的未成年人被诊断出患有发育障碍。

我国虽尚无此类数据,两国情况也无法简单类比,但我国司法部门一直有报告显示智障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在不断发生。

本案中的智障少女既是未成年人,又是心智缺陷者,其更需要得到有效的监护,尤其是国家监护的适时强力介入。短短八个月内两次遭性侵怀孕的悲催事实,已经表明,当地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对其法定职责范围的某种忽视。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信条,民政部门可能迫切需要明晰自己所肩负的法定职责,比如,承担国家监护这一兜底责任的实现方式、评估标准、介入时机及法律手段等业务范畴。

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监护”一节以14个条文规定了父母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不同监护形式。其中,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条通常被视为是国家监护的直接法理来源。

相较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新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史无前例地增加了“政府保护”专章,合计23条,将之前神秘莫测的“有关部门”予以相对明确化。

比如,草案第7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家庭监护监督和支持,采取措施监督家庭监护状况,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指导”。第85条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第86、87条继而分别对临时监护及长期监护做了明确规定,皆可视为是对《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国家监护该出手时就出手

法律不强人所难,现实生活中智障人士家庭往往不堪重负,对智障人士的监护多有缺位和疏忽。因而,对此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强力保护,不能只靠奔走呼号,而应有相对健全的政府性响应机制。

在此机制下,即便父母监护或家庭监护失灵,仍有国家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可以适时、紧急、强力启动,以体现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所谓兜底责任,即意味着在最艰难的情形下,可能仅有国家(通过民政部门)有实力、有能力解决相应监护问题。

源于血亲或拟制,父母自然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智障少女的法定监护责任。然而,若父母本身为智障人士而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法律亦规定了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予以补充。

换言之,作为兜底的国家监护,该出手时就出手,通过强制力干预家庭以保护可能危害其福利的未成年人,从而承担起“国家监护”这一重大责任,继而将其置于国家照顾之下。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若当地民政部门在该女童首次被性侵后及时启动遇害及救助评估机制,防患于未然,或许可避免其第二次被害;倘若相应预警监护机制得以事先建立,在国家监护制度下,该女童的第一次被害或亦可避免。

11月19日晚,记者从信宜市委宣传部获悉,经家属同意,已把小文送往茂名市社会福利院,在那里小文可得到更好的照顾和教育。目前,茂名、信宜两级专案组正全力投入破案攻坚工作。茂名市公安局对受害人小文被强奸案的侦办工作进行责任倒查,对办案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在小文的事情中,国家监护的出手让公众放了心,暖了心。守护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智障少女,国家监护该出手时就出手,切实为他们担起兜底之责。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 李冰冰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