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熙廷)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11月29日)消息,2019年11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王某建故意杀人案,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建的女儿何某某(2010年8月生)与被害人刘某某(2010年2月生,殁年9岁)系上饶市第五小学三年级(1)班的同桌同学。2019年5月9日下午,何某某放学回家告诉王某建在学校受到了刘某某的欺负。王某建得知后,便语带威胁在三年级(1)班微信群反映了此事。

 

随后班主任汪某某、刘某某之父刘某均积极就此事进行表态,刘某又添加王某建之妻何某的微信进行了沟通。

 

当天,汪某某从与何某的通话中得知王某建脾气不好后,电话告知刘某某父母先不要与王某建沟通,其会调换座位将此事解决。

 

次日7时40分许,刘某送刘某某上学后骑车上班。7时50分至9时许,刘某一直在与何某进行微信沟通,表示此事已在积极处理中(包括刘某某向何某某道歉,汪老师已答应调换座位等)。

 

8时22分许,王某建送何某某至上饶市第五小学,因在学校门口未等到刘某某家长,感到非常气愤,在妻子何某电话告知事情已解决、让女儿去上课的情况下,仍坚持将何某某送回家中。途中,王某建购买了一把屠宰刀。

 

9时12分许,王某建携带屠宰刀返回上饶市第五小学,来到三年级老师办公室,未见到刘某某家长,便直接冲进三年级(1)班教室,将刘某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建明知他人报警,仍持刀坐在校园操场边的台阶上,民警到场后,将其控制。

 

上饶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某建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及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又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京报记者 张熙廷  编辑 白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