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河北李志敏被控敲诈勒索、重婚罪一案,重审改判无罪。因不满河北省滦州法院做出的67.4万余元国家赔偿,李志敏于今年10月21日向唐山中院提出申请。今日(11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唐山中院和李志敏处获知,因其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已于昨日(11月28日)正式受理。此前,李志敏提出总金额达60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但义务赔偿机关滦州法院未予采纳。


11月28日,唐山中院认为李志敏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此前报道,李志敏通过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多名官员被查。后李志敏被滦州检方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重婚罪。滦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11年9个月。此案于2019年7月8日重审,法院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获释前,李志敏已被羁押4年3个月。

 

8月12日,李志敏在家人陪同下向滦州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8月22日,李志敏又申请追加国家赔偿49万余元,赔偿总金额达600余万元。滦州法院以“符合立案条件”,对其申请予以受理。

 

此后,滦州法院于10月8日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损害、扣押物品贬值损失、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67.4万余元。

 

对于这个赔偿决定,李志敏表示“不满意”。为此,李志敏又向唐山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唐山中院赔偿委员会,“合情合理依法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造成的财产损失,指令滦州市法院公开在电视、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李志敏的负面影响,恢复名誉。”

 

今日(11月29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李志敏处获得一份由唐山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通知书显示,经审查,李志敏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唐山中院于11月28日决定予以受理。随后,新京报记者从唐山中院一名相关工作人员处证实了此消息。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