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自行报到”是否会造成漏管?该不该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禁闭处罚”权力?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否纳入社区矫正的期限?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部分委员关注到上述四个问题。

 

委员鲜铁可说,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这个规定就是通常说的“自行报到”。他认为“自行报到”有两点不足:缺乏裁判执行的严肃性,因为法院判决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都是一种严肃的刑罚裁定,此裁定宣告后,让被宣判罪犯自行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缺乏起码的严肃性;容易造成漏管现象,“司法实践表明,有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后,自己就错误地认为没事了,缓刑了,自己就自由了,有的不按时去社区矫正机构自行报到,从而造成漏管”。

 

鲜铁可建议,将上述“自行报到”条款修改为“在审理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出庭。如果作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手续,“就是说,不要指望他自行去报到,要有点严肃性”。

 

委员吴月建议,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禁闭处罚”权力。“理由是,社区矫正为社区刑罚执行,惩罚是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其他功能监管、教育、帮扶等是在惩罚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因此,在社区矫正中,一旦发现即将有新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在提请公安机关拘留的空档期,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禁闭处罚的权力,可以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

 

吴月还提出,草案应增加一定情形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免责机制,“如社区矫正工作者基本履行了监管职责,社区服刑人员偶发性犯罪的,社区矫正在开展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过程中,有社区服刑人员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事件等情形下的免责”。

 

委员邓丽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计入社区矫正期限的问题没有明确,造成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分歧,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社区矫正机构据此对其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这样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对法院判决新罪、漏罪,且应当数罪并罚都造成了阻碍。因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不应计入社区矫正的期限”。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