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1月2日),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其中提出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对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严格依法、审慎适用”

 

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也表示,这两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

 

他强调,《意见》中要求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适用这两个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等。

 

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根据其履行意愿、失信程度确定

 

此外,《意见》第15条规定要求,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这一宽限期的度该如何把握? 何东宁解释,按照《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

 

“这种情形类似于我们在刑事处罚中的缓刑期,虽然他犯罪了,应当处罚,但是鉴于他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严重,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他在缓刑期内遵守法律、改过自新,就不再收监执行了。”

 

设置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就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将不再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了。

 

此外,对于实践中被限制消费的人,因为看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要坐飞机、高铁立即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意见》规定法院应当准许。

 

但何东宁强调,“应当准许”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