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戴轩)春节将至,预订年夜饭被不少消费者提上议程。近日,通州的吴先生在饭店就餐,发现其宣传的优惠实际上存在种种限制,并向通州区消协投诉。通州区消协提醒市民,要保留收据以便维权。


近日,消费者吴先生在网上发现通州某饭店宣传网页上的节日促销、菜肴打折等信息,为了节前宴请朋友,吴先生预约了包间,并约好朋友去该饭店就餐。可到店后发现,只有少数菜品打折,而且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比如某优惠不与店内其他优惠共享。吴先生碍于面子当时也没说什么,就餐结束就直接付了款,但事后感到自己被欺骗了,本以为真的有优惠,可结果却是明里打折、暗里涨价。于是,他向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通州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对该饭店宣传信息以及当天吴先生消费菜单明细进行查阅后,随即约谈了该饭店,经调解,商家同意给吴先生统一折扣,返还多支付的钱,同时,通州消协工作人员建议该商家对宣传网页进行修改,尽到充分告知消费者的义务,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商家发布的打折促销信息不够全面,容易引人误解,而消费者保留了宣传证据和消费凭证,对于事后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妥善保存消费发票、定(订)金单据等凭证,包括经营者的相关承诺应以书面形式保存。这是发生消费纠纷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此外,消费者要注意“定金”与“订金”两词不同的含义和法律责任。“定金”有担保的作用,且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商家违约,会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就不会返还“定金”。而“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但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无论商家或者消费者违约,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去执行。


过年期间饭店生意火爆,消费者应当与经营者提前约定好用餐时间、菜品、包间号等信息;可就服务水平、订餐价格、就餐环境等多做比较,搞清楚收费标准、套餐内容后,理性选择信誉好、证照齐全、硬件设施及餐饮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良好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新京报记者 戴轩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