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1月7日,因相关公告披露后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达到异常波动标准,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创视讯)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

 

以下是关注函全文: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VR+广电”业务正式商业化运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率先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分别在陕西省、吉林省和山东省滨州市实现商业化运营落地,《佳创VR专区》自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收费。

 

《公告》披露后你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达到异常波动标准。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实下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1.本次信息披露是否属于相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如是,请说明具体依据;如否,请说明披露的目的和动机,你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以及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上是否保持一致性原则,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以蹭热点、炒作股价的情形,是否利用公告进行宣传和广告,你公司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信息时是否做到合理、谨慎和客观。

 

2.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来自VR服务的收入仅6.98万元和4.72万元。《公告》披露,此次“VR+广电”业务实现商业化运营落地并收费不会对2019年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未来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公司结合收费前VR视频收视情况,2019年度VR业务实现收入及利润情况,目前可提供的VR视频涉及的内容板块及丰富程度,说明对终端客户是否具备足够的吸引力,并结合收入分成模式、前期投入、成本费用等情况,客观谨慎地预测该业务对你公司2020年及未来业绩的影响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3.你公司对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函显示,本次合作的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你公司2018年第一大客户,也是当年末应收账款第一名,并在多个年度存在款项逾期支付的情形。请你公司结合广电行业的现状,本次合作的三家广电运营商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与你公司的历史合作情况及2019年度的回款情况,说明前述广电运营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未来是否存在大额坏账风险。

 

4.请说明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于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此外,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7日

 

编辑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