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其中强调,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可追刑责。


此前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意见》明确了以上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窨井“吃人”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盗窃、破坏,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重要关系。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更多地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为此,《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


具体来看,《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城乡接合部、乡村等地窨井盖纳入《意见》规定范围 相关犯罪行为适用相关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指导意见所称“窨井盖”的范围。


万春表示,窨井一般是指城市建设管道到地面出口的那一段,也就是说窨井盖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范畴。


“但考虑到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中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如果遭到盗窃、破坏,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很多情形下同样危害公共安全。有的甚至因井盖所在区域相比城市要偏僻,更容易遭盗窃、破坏,相关职能部门更疏于管理,群众反映强烈。”


因此《意见》对“窨井盖”作广义理解,将城市、城乡接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纳入其中,相关犯罪行为均可适用《意见》的规定。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