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通过竞拍买到近20年前的债权后,法院以原债权人申请执行未包括利息为由,判决买家返还2000万利息。目前,最高院已受理买家的申诉。


崔女士从图中乙方公司拍得债权。受访者提供

 

执行本息2531万余元

 

初始债务,围绕着企业与银行之间展开。

 

2001年,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华强化工建材厂(下称华强化工)偿还原工商银行吉林市驻吉化公司支行(下称吉化工行)借款本金508万,及至付款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华强化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华强化工并未清偿。随后,吉化工行申请强制执行,但也未果。

 

2005年至2011年期间,上述债权被多次转让,最终进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名下。2015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拍卖。崔女士通过竞价,花费125万余元购得。

 

崔女士的代理人李宏滨说,当时债权转让协议里写明,除本金、诉讼费外,也包括利息。而在崔女士提供的前几次的转让协议中,转让权范围均标注有利息。

 

买到债权后,崔女士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8年1月3日,吉林中院作出恢复执行书,确认执行的本金和利息为2531万余元。其中包括本金508万、利息、逾期违约金和判决生效后至债权转让日利息等。

 

高院裁决退还利息

 

通过以物抵债财产与扣划款项两种形式,截至2019年9月30日,崔女士获得的款物价值2531万余元。

 

不过。2019年12月16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又作出执行裁定,让崔女士还回2000余万执行款。

 

裁定书显示,华强化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工行起诉时,主张利息时间为1996年至2001年;此外,工行申请执行时的款项是508万元及诉讼费5万余元,申请执行期间没有追加执行利息。

 

执行款到底涉及多少?双方此后不断提起复议。

 

2019年12月16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2002年吉化工行在判决后第一次申请执行时,只针对508万本金及诉讼费做了申请,而没有申请对利息进行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多出来的部分,崔女士需还回。

 

崔女士表示会进行申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法院受理该案,将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康佳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