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截图。


“埋母案”有了新进展。

据新京报报道,“埋母案”发生后,当地两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迅速选派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该案被害人王某某现年79岁,年高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办案检察干警第一时间为被害人家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同时,两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伸出援助之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害人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在此之前,突破人伦底线的“埋母”事件甫一曝光,就立马引发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和舆论的高度聚焦。“人子”马某的残忍和无德,让人愤慨;“人母”的可怜与无助,让人同情。而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做法,凸显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文明与进步,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温暖与体恤。

司法机关以打击犯罪、惩戒“坏人”为主要职责,但实际上,惩戒“坏人”只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一部分,救济也是司法的本质之一。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也有温情的一面,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就是典型的体现。

对此,国家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予以司法救助。如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情形的,检察机关即可提供司法救助。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某年龄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本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儿子却成了加害人而身陷囹圄,无法指望也不能再指望其承担赡养义务。同时据报道,王某某的另外一个儿子不能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由此,于情于理于法,王某某都有获得救助和帮助的权利。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无论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已成常态化趋势。不少地方办理司法救助案的数量迅速增长,来自司法机关的救助为更多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提供了兜底措施,在政府救助之外,司法救助进一步覆盖了困难民众的需求。

更重要的,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还转变工作理念,与各级社会组织积极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让司法救助的辐辏效应得以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延伸。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制度温暖的司法救助,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回到这起人伦惨剧,被害人遭遇儿子侵害,儿子又身陷囹圄,在这一连串的打击之下,当地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对于被伤害的母爱也是一种抚慰。

司法机关从来不是冷冰冰且高高在上的“衙门”,而是充满文明理念的现代法治机关。打击犯罪是维护公平正义,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自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对于被害人而言,得到司法救助的实际意义不比惩戒犯罪的意义轻。

□史奉楚(法官)

编辑 陈静  实习生 张晓雨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