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王姝 王俊)面对低龄犯罪,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投的还是赞成票,认为应该降低刑责年龄。今年两会,她的观点已经有了转变。

 

方燕对新京报记者说,去年全国两会前,几起低龄暴力犯罪案件令她特别震惊,“一起是一个12岁的男孩,杀害母亲之后若无其事去上学,还跟别人说,‘杀的是我妈,又没杀别人’。还有一起是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害事件,一名初中生被同龄人强迫卖淫,之后被杀害肢解。看到类似的这样的案子,我想没有一个人不痛心,没有一个人不愤慨。从最普通的感情的角度讲,肯定希望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去年全国两会后,方燕启动相关调研,调研过程中观点开始转变,“我原有的想法动摇了,为什么?一个就是低龄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客观讲还是不占大多数,不具有普遍性;第二个,这些孩子为什么暴力犯罪?家庭的环境、学校的教育以及社会、网络等等,带给了这些孩子什么?这些孩子是不是也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整体缺失的一个恶果?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

 

方燕还发现, 如果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意味着有更多的低龄未成年人进监狱,“监狱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地方,可能会形成一种监狱化的人格。这些孩子很年轻,未来是要走向社会的。那么他如何回归社会?将来会不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的因素?这是特别需要思考的问题”。

 

方燕还曾考虑英美“恶意年龄补足规则”的可行性。“‘恶意年龄补足规则’就是针对刑法中的杀人、抢劫、纵火等8类犯罪,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主观恶意能够区分是非,并坚持违法,即使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可以通过恶意推定,追究刑事责任。我研究了一段时间,也做了一些调研,后来发现这个规则存在很多问题,恶意谁来认定,认定的标准怎么把握?很多主观判断的空间特别不易操作”。

 

方燕说,一年多来,她一直在纠结,“最后论证来论证去,认为在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完善我们的收容教养制度,然后再对这种低龄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惩治与矫正相结合,这条路可能是中间路线, 但是是理智的、可行的”。

 

本次人代会,方燕提交了议案,建议激活收容教养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并由民政部门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所。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王俊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