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通报截图。


近日,陕西蓝田“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陕西蓝田县委宣传部官微通报称,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在男厕所对一名13岁女生进行了侵害。因4人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目前4人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据媒体报道,蓝田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蓝田县小花(化名)被强奸案,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案件再次触动公众神经。送入工读学校是否处罚过轻?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是否失之于宽?涉罪少年家长是否应负相应刑责?被害人权益又该如何保护?

 

送入工读学校是否处罚过轻?

——已披露信息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不能草率认为处罚过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表示,目前披露的信息难以判断4名男生实施性侵害的程度是否构成实施意义上的强奸,因此不能草率地下处罚过轻的结论。

 

“对于未达刑责年龄的犯罪少年最严重的干预措施为收容教养,但因为实施场地以及合法性的争议,实践中应用较少,通常只有杀人等严重情形适用,比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

 

苑宁宁认为,送入工读学校(也称专门学校)是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一个有效手段。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

 

“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9种情形。

 

苑宁宁介绍,与普通学校相比,工读学校对学生的行为管束更为严格,包括作息时间有严格的规制,并有专业的、心理方面的矫治专业人员。

 

“尽管工读学校也会教授文化课,但更注重进行法制教育,还会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使他们走出工读学校后,除了升学外,也可以凭借技术自食其力,融入社会。”

 

多数工读学校采取寄宿制,苑宁宁称,这也可以阻断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交往,消除原有环境对他们的影响。

 

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是否失之于宽?

——宜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过渡到“归责与矫正并重”

 

目前,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核心前提。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不时进入公共视野,部分人质疑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失之于宽,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

 

苑宁宁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手段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是处理未成年人唯一的、最高的目标,为了这个目标,教育、惩罚作为手段存在。倘若惩罚无法达到目的,则缺乏合理性。

 

他解释道,未成年人处于身心极其不稳定的发展过程中,犯罪往往是非理性犯罪,与成年人相比理性决策能力、趋利避害的能力不足,尚未建立清晰的社会规则。如果家庭、学校环境糟糕,早期形成了错误观念,青春期很容易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用很严厉的刑罚,不足以遏制导致其犯罪的内外在因素。”

 

“另外,公众可能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念,认为犯了罪就要受到报应,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苑宁宁表示,刑法观的内在价值并非报应刑,而且报应刑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如果未成年人在很小时被关进监狱,可能在青春期形成犯罪人格,回归社会后变成生涯犯罪、职业犯罪,愈发影响社会稳定。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鸿巍则认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人因其罪行所应经受的责任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负面评价,这或许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知错就改、迷途知返。

 

“过往生活法则和体验一再提醒我们,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既不能过于严苛,亦不能宽缓得毫无底线。”他表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际上是种博弈,也就是在博未成年刑事犯罪人洗心革面的概率。

 

他认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再犯风险评估,进而可能缺失了相应的回应。现时立法理念亟待换代更新,或宜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过渡到“归责与矫正并重”及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适度修正。

 

涉罪少年家长是否应负相应刑责?

——对监护失职行为的干预法律仍存空白

 

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家庭、学校、社会多重因素影响。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后,受害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一些经济上的赔偿。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刑事责任的制约和震慑,监护人逃避民事责任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导致受害方不仅心理上受到巨大创伤,经济上也得不到补偿。”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的提案称。

 

民进中央建议,增设监护人严重失职或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极端案件发生的相关罪名。将监护人失责纳入刑事调整犯罪,充分界定失责和已尽到监护责任的界限,对监护人在明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但仍采用包庇、隐匿证据等方式阻碍调查的,纳入包庇、销毁证据等相关罪名。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苑宁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父母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父母监护失职行为系主观故意,应该从未全面履行监护职责的角度追究责任,但不能因为孩子犯罪父母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应该连带。

 

不过他表示,目前法律对监护失职行为的干预仍处于空白,亟待完善。

 

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认为,应建立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决定强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需要让家长付出成本,没有切实的疼就会缺乏制约。”

 

如何缓解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创伤?

——通过司法社工介入等手段化解矛盾,缓解被害人痛苦

 

在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往往被忽略。

 

苑宁宁称,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影响是深远的,尤其是性侵案件特别明显,如果不做任何干预,研究表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其后续性观念、心理、婚姻观念都会产生偏差。

 

“但如果仅仅停留在简单复仇的状态,这并非真正的被害人保护。 ”他表示,如何将被害人从被侵害犯罪中解救出来,尽快恢复心理和身体状态,是首先需要去做、也是最关键的环节。

 

苑宁宁认为,司法工作理应化解矛盾,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中,应通过司法社工介入等手段,真正去化解矛盾,缓解被害人一方的痛苦。

 

张鸿巍认为,应当将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社会公众等对司法公正之认知和践行纳入整体框架考量,而非仅仅只考量未成年犯罪人本人,否则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有可能较难感知及认同仅对或主要对未成年犯罪人做出之特殊化处分。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建议,增设儿童被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她告诉记者,目前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判例大多数都只是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仅民事赔偿经济损失是不够的。“性侵给这些孩子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和心理伤害,所以我认为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更有利于保护被性侵的孩子。”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