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潘亦纯)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


比如在全国资源大省山西,为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应采尽采、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此外,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了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部门核定,不超过损失额50%的部分,可以免征,但免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等内容。


近年来,随着非首都功能疏解和禁限目录的实施,北京市采矿业禁止新建和扩建(地热资源开采除外),开采量逐年萎缩,资源税收入规模自2017年因计征方式调整突破1亿元后,近几年呈明显下降趋势。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蒋亚娟表示,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规定,出台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方案,列明相关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优化计征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并首次将开发资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确定资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有利于发挥资源税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