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记者从北京人大官方公号获悉,9月23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记者注意到,在6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55条的基础上,草案目前增加到59条。不同于此前其他省市已出台或是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本次草案明确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金融风险监管与处置过程中,对出险或涉案状态的企业资产、资金账户、核心人员等拥有直接的管控权限。

关于适用范围,草案明确为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

据介绍,截止到2020年6月底,北京市现有小贷公司131家,融资担保公司62 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 家,典当行363 家(分支机构 1115家),融资租赁公司215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事实上,如何强化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成为本次草案最受关注之处。

就在草案提请一审的一周前,据北京日报报道,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时明确提出,“要发挥北京金融管理中心优势,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坚持高质量立法,抓好后续贯彻落实,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处置金融风险,促进首都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主持了本次会议。

关于金融监督管理,据北京人大介绍,草案除了“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有权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检查、查封、扣押、约谈、警示函等措施”外,对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草案明确提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包括“暂停业务”、“限制资产处置”等临时性措施。

而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加以体现,具体包括:

(一)明确市区两级政府、部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

(二)规定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等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群防群控预警机制,采取日常监管、技术监测、网格巡查、楼宇管理、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警。

(三)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有权采取的名称、广告、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的管控措施。

(四)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发生后有权采取的查封、扣押、账户管控、资金冻结、限制出境、停止广告发布、关闭网站等措施。

8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也表示,关于在征求意见稿中,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建议,条例相关条款已进一步明确并强化相关内容。

据了解,本次立法是2020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2018年8 月,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2019年11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立项。2020年7月8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9月15日,草案经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据悉,本次立法是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规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