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滴滴旗下的新品牌花小猪打车火速上线,免单、分享、做任务等带来的优惠攻占了朋友圈。不过,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质疑,认为其并未取得平台运营资质。据报道,包括南京、青岛、合肥多地,都约谈了花小猪。

 

约谈的理由是,花小猪的开发者是北京鸿易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易博”),没有网约车运营资质。网上查询的工商资料,以及苹果商店里标注的花小猪的开发者,都证实了鸿易博是花小猪APP的开发商。

 

对此,花小猪方面给出的答复是,花小猪是滴滴旗下一个子品牌,花小猪业务是由滴滴公司在运营。而上述的鸿易博公司,在工商资料中,滴滴也是其唯一100%股东。

 

那么,花小猪需要重新申请一个网约车资质吗?还是可以在滴滴名义下,以滴滴的网约车资质运营?这是一个新业态的新问题吗?

 

滴滴这样做,从市场看,是为了划分消费者群体。在一个APP中,存在定位差异较大的两种产品或服务,就会相互干扰,所以,需要用两个APP将其一定程度上隔离。这就像淘宝与淘宝特价版是两个APP。

 

另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动作既要迅速,又要低调,以迷惑对手,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滴滴的一举一动都在聚光灯下,所以,在项目保密阶段,就需要设立一个壳公司来开发APP、以及做初期的推广。

 

这两个需求综合在一起,就指向了一个新公司,开发一个新APP。先悄悄地做,然后,再由滴滴接手运营。

 

这大概就是事情的脉络。脉络有了,该怎么判断呢?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判断事情的基本依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直观的拍脑袋。

 

从法律角度看,网约车平台的商业模式的运营,指的是平台居中协调乘客与司机,组成这个商业模式的法律关系,包括平台与乘客、平台与司机、平台与自身的员工。反映这些法律关系的佐证,是APP中的用户协议、司机协议、员工工资的发放、社保是谁交的、花小猪开出的发票是谁出具。实际上,这些东西都指向了滴滴公司。当地约谈,去的也是滴滴公司的人。

 

在这一组关系中,最重要的就是用户协议,用户协议是一个合同,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可以说,谁签订了用户合同,谁就是平台的实际运营者。

 

不妨打这样一个比方。一辆大众车,是大众公司生产的,但出租车公司买过去后,进行运营服务,与乘客签约的,对乘客安全负责的,都是出租车公司,而不是大众汽车公司。需要办理运营资质的,是出租车公司,而不是大众汽车公司,虽然,这个车一直戴着大众的车标。某种程度上,一个APP,就像一辆车,APP的开发者与运营者,是可以分开的。

 

法律之下是政策,政策是第二位的判断依据。从政策上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一个运营资质下的品牌以及APP数量,那么,一家平台是可以拥有两个品牌或者两个APP的,就像前面提到的淘宝与淘宝特价。其实,这是商业社会中的常态,大众旗下有很多子品牌,但大众公司的注册执照却只有一个。

 

所以,实际上,并不存在新的法律关系,无非是造车者与运营者的关系。花小猪并不涉及“新业态需要审慎包容”这样一个监管态度问题,而是一个正确梳理法律、政策的问题。只要依法行政,正确分析法律关系,就不难得到正确的结论。

 

网约车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交通新业态,花小猪可以说是新事物中的新事物,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希望各界多一些耐心,让子弹多飞一会儿。长远来看,市场和消费者也会用脚投票。

 

刘远举(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