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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消防车高速救火被收通行费”的短视频引发广泛关注,迅速成为热点。


视频中,湖南益阳桃江县一名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说消防车是去救火的,消防车拉着警报准备出去的时候被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要求收费,湖南高速集团益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解释说,“参与灭火的情况属实,但是不能提供免费的依据,所以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利。”该收费站一共收取了消防车一来一回共40元通行费。


对此,涉事收费站负责人回应称,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主要是因为这辆车为无牌地方消防车,不符合免费车辆的要求,目前正在跟这辆消防车所属的单位进行协调。最新消息是,湖南高速集团益阳分公司对大栗港镇应急消防队接到火警后第一时间上高速公路对自燃小车进行救援表示感谢,并主动退还大栗港镇消防队往返通行费40元。


常识告诉人们,消防车执行任务,不论是高速上救火还是救援路过,均免收通行费。屏幕上突然跳出“消防车高速救火被收通行费”消息,乍一看,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不得不质疑该收费站太过分了,所以该收费站也成了网友谴责的对象。但联系该消防车属无牌车辆来看,未必都是收费站的错。

《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消防车执行任务确实应该免收通行费。


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则规定,“对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而涉事车辆为无牌地方消防车,由于未悬挂专用号牌,不属于免费通行车辆,也就是说,该收费站按规定收取通行费,确实没有过错。

可就该事件而言,除了关注消防车高速救火被收通行费之外,更应该关注消防车无牌这事。实质上,这也是此事跟以往消防车上高速被收通行费不同的关键所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确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消防车无牌上路,明显涉嫌违法。如果交警部门严格执法,是有权扣留该消防车的,并可以依照该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无牌消防车高速救火被收通行费,处理方式确实欠妥,涉事收费站也承认这一点了。但进入法治社会,任何车辆都是不能违法——即便是公家的。该消防车参与救火是严格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功劳不言而喻,但无牌上路,纵是执行任务,仍然涉嫌违法,功过不能抵消。

    

所以,舆论不宜一看到“消防车被收通行费”等字眼就将矛头对准收费站,而涉事消防单位也应更加“讲究”,杜绝类似事件上演——至少牌不能不挂,以免“为难”收费站。


□李万友(职员)


编辑:陈静  校对: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