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马瑾倩)10月20日,《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针对养老驿站的运营主体、运营内容、安全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运营管理负面清单,明确严禁驿站运营方发生欺老骗老虐老行为,严禁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P2P网络借贷等非保险金融产品。公开内容显示,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焦点1

驿站建设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可拓展市场化养老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驿站在完成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可拓展开展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上普通老年群体个性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各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驿站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服务、应急救援和巡视探访等服务。

 

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对于无驿站的城乡社区,街道(乡镇)在不能无偿提供设施的情况下,应参照当地市场行情,主动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者是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要求每所驿站的责任片区所覆盖的最高人口规模不超过20000人,或老年人口不超过8000人。

 

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

 

焦点2

运营主体须一年内无失信记录,可先营业后备案

 

在驿站的运营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主体近一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未出现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情形。除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外,驿站具有五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属地养老照料中心的法人优先;连锁运营养老服务机构5家以上、连锁运营机构中具有三星级及以上的机构法人优先。

 

驿站在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为老服务活动,但应当在开展为老服务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向驿站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焦点3

建立驿站负面清单,严禁骗老虐老

 

针对目前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驿站服务,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驿站运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服务方面,严禁驿站运营方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从事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严禁驿站运营方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严禁驿站运营方开展虚假宣传保健功能,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同时,严禁驿站运营方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严禁驿站运营方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营方面,严禁驿站运营方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严禁驿站运营方擅自改变设施用途;严禁驿站运营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严禁驿站运营方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严禁驿站运营方从事与为老服务无关的行为。

 

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运营商退出运营或撤销服务商运营资格。

 

焦点4

临时托养需配备专业护理员,鼓励提供24小时服务

 

驿站专业性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要求。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

 

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

 

鼓励现有驿站增设社区护理站,现有社区护理站增设驿站,为长期卧床或有其他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础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不具备医疗条件的驿站,应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密切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项目、服务频次。

 

全面推行驿站星级评定制度,建立驿站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机制。

 

安全管理方面,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及院内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新京报记者 马瑾倩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