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条例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区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


夯实各区在承担区域内非法集资防范的责任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


成燕红表示,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文件的要求,中央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承担监管职责。因此,北京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应当主要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不过,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按照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属地责任的要求,在开展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方面,有效发挥区人民政府及区金融工作部门在属地管理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夯实各区在承担区域内风险处置及非法集资防范的第一责任,赋予区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责,并建议条例草案做相应修改。


分类设置准入门槛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鉴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各自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以及风险程度方面的差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就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加以明确。同时,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成燕红表示,北京对地方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已经从实践探索逐步走入制度规范,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地方工作职责,明确其准入条件。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许可办法,提高准入规定的精细度与可操作性。同时,对未取得许可的行为应当明令禁止。


因此,草案二审稿提出,在北京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提供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成燕红表示,金融行业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及时有效地适应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在运用常规手段措施的同时,需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措施,在提升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效能的同时,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