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今日(12月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况下,街道办、乡镇政府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此次办法强调,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临时机构,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或者有业主大会但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解决业主组织缺位难题的机制创新。


据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市住建委已完成《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8个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于6月起分三批发各区、各街道乡镇先行先试,根据基层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为第一个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文件。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陆续出台《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清单》等配套政策,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制度机制。


释疑1: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哪些流程?

——发布公告、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确定委员名单、备案刻章五步


此前发布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流程。此次办法提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只需发布公告、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确定委员名单、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


首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其次,通过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七日内确定委员名单;备案刻章。

 

在明确成立流程的同时,办法还对成立中需要使用到的成立公告,委员推荐表,情况公示等提供了模板,方便街道乡镇执行。

 

释疑2

物业管理委员会能干什么?

——推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履职,能发挥多大作用,一直受到小区居民的关注。


办法重申了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的13项具体职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推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此外,还包括召集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会议,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等。

 

释疑3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退出路径有哪些?

——三种情形下可解散或重新组建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该办法也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届满或解散的三种情形。


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因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如果三年期满还没能成功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樊一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