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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张署名为越塘村委会(位于广东鹤山市沙坪镇)的“通知”在社交媒体广泛流传。通知显示,因涉事房屋内查获一起卖淫案件,村委会遂对该栋楼几十户租户做出停水三个月的处罚,事件一经曝光,瞬间引发热议。


综合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该村治保主任冯先生表示,此举并非凭空捏造,是两年前村里召开大会一致通过的村规。存在招嫖现象严重的整栋楼房都属于一个房东,但房东只收钱不管理,卫生和治安成大问题,因此想通过停水的手段让房东现身,协调解决招嫖问题。


从报道来看,当地的村规民约之所以推出停水处罚,无非是想借此倒逼房东,让房东对租客尽到甄别把关义务,配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治理。这种治理初衷当然是好的,但是因此而做出“全栋停水”的举动,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首先,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民众有举报的义务,但这层义务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对同一楼栋的其他租户来说,未必能够发现卖淫嫖娼;就算发现了未及时举报,按照现行法律,也远远谈不上违法。对他们搞连带处罚,这种“殃及池鱼”的惩罚方式,有违现代法治文明精神。


其次,按照村委会治保主任的说法,租客在楼内招嫖,“房东并不加以制止和管理”。房东知情的说法若属实,那责任自然跑不了。但说到底这还是房东的“锅”,法律之外额外“施刑”,并将惩戒对象扩大化为全栋的租客,合法性、合理性同样存疑。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处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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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不乏房东因为出租房内有人卖淫嫖娼而被拘的案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上升到容留卖淫罪的高度。而要注意的是,房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对卖淫嫖娼行为知情。

    

房屋租赁毕竟不是纯私人事务,房东事前不配合治安管理,事后还联系不上,如此“只管收钱,不管管理”的方式,的确是没有尽到出租人应有的责任,属于“失位”。但当地村委会挟租客以令房东的做法,则是“越位”,同样不可取。

    

话说回来,对于房东的问题,依法依归论处即可。村规民约在此基础上,约定集体同意的额外惩罚手段,也未尝不可,这正是村民自治的一种体现。只是,村规民约理应体现现代法治文明精神,而不该凌驾于法律之上,让无辜的租客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法外“施刑”的惩戒方式,在治安管理层面,的确可能收获奇效。但社会治理不能只讲效率,而不管手段是否合理正当。对那些租客来说,他们支付了租金,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就被与房东捆绑,这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一种侵害。

    

□熊志(媒体人)


编辑:陈静   校对: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