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截图。图文无关。


文|刘昌松


饮酒后男生救同伴溺亡,算见义勇为吗?

 

据红星新闻报道,一年前,河南清丰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另四名同伴一起饮酒,酒后其中一人下河抓鱼遇险,王某威当即连衣服也未脱即下水施救,但不幸双双遇难。家人认为王某威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向当地提出了申请。

 

近日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向王某威的家人送达了书面回复,称王某威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王某威家人表示不能接受,准备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乍看起来,当地相关部门据此将王某威的救助行为定性为履行法定义务,似乎有据可依。

 

在此之前,就有不少“共同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担责”的案例。这背后连着的法律问题是,同行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考虑到此事涉及两个因素,一是“酒后”,二是“同伴”也即朋友,这难免成为认定见义勇为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问题是,同饮者酒后需照顾同伴的义务,跟舍命下河救人的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当地有关方面在陈述不构成见义勇为理由时,使用了“5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义务”之用语。但这可能将同饮者之间的辅助性保障义务同《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混淆了。

 

在此事中,不能将救人者的角色跟公共游泳池管理人等同。在公共游泳场,顾客潜泳时抽搐沉水,管理人应履行积极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救生员因为打盹、玩手机等未发现、未救助,游泳顾客溺亡了,游泳池管理人或要承担100%的侵权责任,若救生员救助时自己因此身亡了,也构不成见义勇为。

 

但在本事件中,饮酒者都是成年人,下水者对饮酒后下河抓鱼有危险应有认知,饮酒后决意下水出现死亡后果,自己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其他同饮者未劝阻其下水,在其遇到危险时又未积极救助而出现溺亡,可能要承担占比很小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类责任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过错责任,过错大责任大,过错小责任小,可能只是10%不到,这跟公共游泳池管理人对顾客溺亡未尽到救助责任不可比拟。

 

进一步而言,在同饮者下河出现生命危险时,王某威来不及脱衣,即奋不顾身地下河救人,这契合见义勇为立法定义的“在灾害事故时勇于救助的行为”。他的行为就在履行法定义务和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之间,产生了重合之处。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事件并不少见。每当此类事件发生,围绕着“救人者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舆论往往会陷入情理与法治如何达到更好统一的讨论中。

 

但就该案而言,有些常识应被重申:见义勇为认定,得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细细厘清,若法定义务有限,而个人救助行为远超出应尽的义务,呈现出了高尚性,那该鼓励的就得鼓励。

 

此事上,当地也释放出了不少善意,表示“对其行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与乡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沟通,后期将对其家庭进行慰问”。眼下救人者的家属也提出复核申请,希望这份善意被延续下去,也承接起舆论“好人有好报”的期许。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陈静  实习生:潘宇洁  校对: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