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12月29日,教育部公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会不会放松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要求?……对上述问题,《规则》给出明确要求。

 

对学生“不服从”等五类行为可实施惩戒

 

《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依据《规则》,“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严重惩戒措施包括停课停学等

 

《规则》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实施严重惩戒前要听取学生陈述申辩

 

在实施程序上,《规则》明确,实施一般教育惩戒的,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

 

同时,《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主要考虑是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即时实施,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规则》强调,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规定超过一周的停学。另外,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性质不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称,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