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涉案3.3亿的“乐高”著作权案于29日在上海市高院二审宣判。法院二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第一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律师表示,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类似追究刑事责任的知产案件也会相应增多,对于国际企业在华的知识产权,采取与国内企业一致的保护措施和力度。

 

乐拼仿冒“乐高” 涉案3.3亿主犯获刑6年

 

根据法院查明,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起,李某指使被告人杜某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并通过拆解研究,着手复制乐高玩具,同年1月,李某等人注册工厂,并以1:1比例复刻乐高玩具的设计、开模、生产,在智丽包装厂进行成品包装,在小巨蛋玩具厂进行仓储。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88件、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68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289411个、乐拼玩具各类说明书175141件、带有“汕头市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字样的销售出货单5万余张、相关电脑、手机、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603875件。经法院查明,李某等9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3亿余元。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对闫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某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12月29日,上海高院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经营“搭便车”属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表示,近些年,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很多人意识不到侵犯知识产权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专章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对部分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赵律师称,每年我国都有一定数量的像仿冒“乐高”这样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有“搭便车”的想法,通过”搭便车”的方法来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但是,有的搭便车属于侵权行为,有的可能就到了犯罪的地步。我国著作权等法律规定,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等,基于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保护。这种保护可以认为是一种“国民待遇”的保护,就像保护中国企业权利那样保护外国企业的权利。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如果是涉及知产领域刑事犯罪,有关机关会越来越重视,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刚开始是以民事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于是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