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薛晨)12月30日消息显示,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7日受理该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近日审理终结,驳回了五粮液的相关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判决书,根据该行政判决书内容,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五粮液申请的,申请号为36740969的“60情怀”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部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来源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五粮液商标申请的决定,也驳回了五粮液的相关诉讼请求。


 

五粮液方面在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认为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部分引证商标没有任何转让信息,根据相关规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不近似商标。故五粮液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五粮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新京报记者 薛晨 图片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编辑 郑明珠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