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北京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1月21日开幕,北京市政协委员许艳丽今年带来提案,建议将故意隐瞒重大传染病感染或接触史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许艳丽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将瞒报者个人信息进行记录,一经查实,由各级卫生健康委进行汇总并记入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案提出,对故意隐瞒涉疫信息的确诊患者,取消其享受感染病症医保报销或由公共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资格,强制其自费诊疗。


北京市政协委员许艳丽。受访者供图


瞒报涉疫信息造成大量资源浪费,现有惩戒措施约束作用有限


许艳丽表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故意隐瞒病情或疫区、确诊病例接触史,外出与他人接触的事件屡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有疫区、确诊病例接触史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密切接触者的身份接受必要的医学观察。隐瞒上述关键信息,会致使国家投入大量医护力量、资源,用于防止其再次传染以及隔离亲密接触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更对医护人员和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已有对故意瞒报病情人员的相关惩罚措施。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情节较轻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较为严格的涉疫信息报告制度,例如,陕西省、江西省新余市已经初步尝试将个人瞒报涉疫信息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这些措施体现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进步,但依然可资完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故意瞒报者给予行政处分,这在惩治力度上与刑事拘役相比较轻,且仅针对情节较重者进行处罚,对情节轻微者不具备约束作用,某种程度上讲存在一定的政策空白。”许艳丽说,目前常采用强制隔离等补救措施,而非惩戒与预防性措施,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造成瞒报行为难以禁绝的原因之一。


建议将涉疫瞒报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对此,许艳丽在提案中建议,应当完善医疗卫生系统个人征信记录体系。可在信用监管部分新增“根据相关规定应报告而未如实报告的事项”记录,重大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期间故意瞒报的行为可纳入上述记录。


目前,以北京市为代表的部分省份,在政府层面已经建立起全市统一的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信用监管为一体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但该信息平台中的信用监管部分,主要是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而非约束个人行为。


她建议,明确各责任主体分工与限制、强制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将瞒报者个人信息进行记录,一经查实,由各级卫生健康委进行汇总并记入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在此基础上,重大疫情发生时,各级各类交通运输部门应对该类人员的购票行为进行核查,核实该人员无感染方可放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村)委会,应率先对管辖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网上查询,如有该类人员,需强制其至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方可自由行动;拒不执行的人员,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可由公安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提案还提出,对故意隐瞒涉疫信息的确诊患者,取消其享受感染病症医保报销或由公共财政负担医疗费用的资格,强制其自费诊疗。


“由此形成监管结果多方应用的信息闭环,信用体系保证内容公开、透明。构建上可直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可直达街道乡镇、中可与其他业务部门连通的信息上报与共享平台,实现个人信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许艳丽表示。


新京报记者 倪伟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