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1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老人在北京西站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行李箱主人不担责”的典型案例。

 

法院介绍,20193812时许,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西侧人工检票口,刘先生欲将其母亲王女士(时年67岁)送入候车,一工作人员告知二人,需先到东侧闸机处办理送站手续。

 

随后,刘先生转身逆行,朝东侧闸机走去,避开了一旁手拉行李箱欲进站的刘女士(时年63岁)。王女士在转身逆行、追随其子的过程中,双腿碰撞到刘女士的行李箱,随即摔倒。休息约2分钟后,王女士由刘先生及车站工作人员扶走离开现场,刘女士亦离开。


事发现场的公共视频截图。丰台法院供图


当日13时许,王女士按原计划乘坐列车前往石家庄。抵达石家庄火车站后,王女士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后被当地急救中心送至医院救治。刘先生共计为其母支付医疗费69947.68元。

 

2019324日,王女士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刘先生认为,对于其母王女士的摔倒,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侵犯了其母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至少6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乘客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王女士转身行走5步才碰到刘女士的行李箱,说明刘女士与王女士之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同时,法院表示,刘女士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在正常行进中,无法预见王女士会在何时转身逆行,难以在王女士突然转身的三四秒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

 

综上,法院认为,对于王女士的摔倒,刘女士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2020929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